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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

为贯彻落实2014年2月国务院法发布的《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,商务部最近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了《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简称《通知》),并于2014年6月24日在其官网上刊出了该内容。

考虑到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,该《通知》旨在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。《通知》中确定的以下要点值得关注:

  1. 《通知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(含台、港、澳投资)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、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和规定,允许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自主约定,并在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中载明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。
  2. 《通知》要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,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。
  3. 2014年3月1日(即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起效)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,投资者应继续按原合营合同(如适用)和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;如需变更,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《通知》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。
  4. 《通知》重申实际出资后,公司应当向每个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。出资证明书应载明:公司名称;成立日期;注册资本;投资者名称或姓名、出资方式、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;缴纳出资日期;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。

    尽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(即登记机关)未要求公司在每次出资后申请变更登记实收资本以更新其营业执照,商务部现就该事项明确作出以下要求来监控出资情况:

    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,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,并提供与出资内容相关的除验资报告外的证明材料(如现金出资的银行进账单,相关知识产权证书以及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评估报告等)。

鉴于本《通知》刚刚宣布,建议公司与商务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,以便获得本《通知》执行过程中的进一步确认和说明。